天津城市绿化养护管理技术规程(四)

2011/1/8 12:44:22

6 草坪的养护管理
6.1 浇 水
6.1.1 必须浇返青水和冻水。
6.1.2 病害易发期不宜在傍晚浇水,宜在上午没有露水时浇水。
6.1.3 雨后应及时排除积水。
6.1.4 浇水应避免对草坪的冲刷。应避免烈日下喷灌。
6.2 修 剪
6.2.1 定期修剪,达到均匀平整,草坪高度超过10~15cm时应修剪。生长季节修剪高度宜4~6cm,非生长季节修剪高度宜6~8cm。
6.2.2 宜在10月底完成最后一次修剪。
6.2.3 剪下的草屑应及时从草坪上清除。
6.2.4 剪草不应遗漏,无法剪到的角落应用平剪或肩背剪草机补充修剪。
6.3 施 肥
6.3.1 施肥时间,宜在春、秋进行,以氮、钾肥为主,夏季宜少施氮肥,以钾肥为主。
6.3.2 复合肥应不超过20~25g/m2/次。
6.3.3 施肥应均匀,应避免叶面潮湿时撒施,撒肥后必须及时灌水。
6.3.4 叶面喷肥,溶液浓度应控制在1%以内。
6.4 中耕除草
6.4.1 杂草应除早、除小、除净(缀花草地应保留乡土野生花卉)。
6.4.2 可通过剪草控制杂草。
6.4.3 可通过水肥管理抑制杂草。
6.4.4 化学除草必须保证安全。
6.5 更新复壮
6.5.1 应通过梳草、打孔、划条、刺孔等措施,清除枯草层。
6.5.2 用补播、补栽、定期封闭、覆盖裸露斑块等措施,对草坪更新复壮。
6.6 防 火
枯草期必须采取有效防火措施。
7 病虫害防治
7.1 园艺防治
7.1.1 应及时剪除病虫枝、挡风枝、遮光枝、徒长枝、枯死枝。
7.1.2 有土传病源的土壤应及时消毒。
7.1.3 夏季应适量控制氮肥,增施磷肥、钾肥,不得施用未腐熟的有机肥和植物残体。
7.1.4 应保护好土表的无病源落叶或经粉碎的枝叶碎屑和地被植物。
7.1.5 及时清除残枝落叶,减少病虫源。
7.2 人工防治
7.2.1 应摘、刷、挖除悬挂或依附在植物体和建筑物上的虫茧、虫囊、卵块、卵囊、虫体。
7.2.2 应剪除有虫枝叶、网幕。
7.2.3 应直接捕杀个体大、危害症状明显的、有假死性或飞翔能力不强的成虫。
7.2.4 应挖除在土壤中休眠的虫体。
7.3 生物防治
7.3.1 应利用天敌资源,引进繁殖、饲养以及助迁招引优势天敌。
7.3.2 宜推广使用致病(拮抗)细菌、真菌、病毒等微生物制剂和防治病害的生物制剂。
7.3.3 释放天敌昆虫应正确掌握防治虫态、释放比例、释放时期和释放量。
7.3.4 天敌利用的原则
1.遵循生态安全和生物安全的原则。2.遵循优势天敌优先利用的原则。3.遵循利用和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7.3.5 天敌保护
1.在园林绿地范围内的有益生物(天敌昆虫、蛙、蟾蜍、鸟类等)均应保护,严禁灭杀和捕捉。2.释放天敌昆虫防治害虫期间的区域内,应不再使用有毒化学药剂,保证天敌存活和防治效果。3.施用化学药剂时应注意,保护天敌种群。
7.4 物理防治
7.4.1 在成虫发生期应利用有效的黑光灯(短光波330~400nm)诱杀成虫,在诱杀害虫时应防止误伤益虫(调节开灯时期)。
7.4.2 利用热力(干热或湿热)处理种子、种球及植物组织,以及消灭内、外病虫源。
7.5 化学防治
7.5.1 宜用触杀剂防治虫口密度大、发生范围广的害虫。
7.5.2 宜用胃毒剂防治取食量大的食叶害虫或较隐蔽的地下害虫。
7.5.3 宜用熏蒸剂防治病虫源或进行土壤消毒。
7.5.4 宜用激素剂抑制害虫生长发育或诱集、迷向,抑制其繁衍。
7.5.5 宜用保护剂、内吸剂等防治植物病虫害、杂草。
7.6 合理用药
7.6.1 使用化学药剂应选用低毒、低残留(易分解)、无公害或基本无公害、对植物安全的药物。
7.6.2 同一种化学药剂不宜连续使用,在一定绿地范围内应有计划有针对性施药。
7.6.3 化学药剂的应用必须按单位面积、有效成份计算用量,禁止随意加大用量。
7.6.4 化学药剂混用必须掌握药剂的理化性和对植物的安全性,未经试验,不能随意混用。
7.6.5 使用生物药剂,应掌握使用的最佳环境条件和防治时期,严格按要求进行使用和保存。
7.6.6 掌握防治对象、防治适期、适药品种、适量、适合浓度、使用方法,严禁盲目打药。
7.6.7 严禁使用高毒、剧毒农药。
7.6.8 有关化学药剂安全使用问题,按照《天津市园林植物保护技术规程》(DB29-36-2002)执行。
7.7 园林植保人员保护措施
7.7.1 操作使用化学农药的植保人员应选用质地较好、透气性良好的工作服、胶鞋、胶皮手套、防毒面具或口罩及防护眼镜等。
7.7.2 使用有毒化学农药,作业人员严禁喝酒、吸烟、饮水、进食、嬉闹,不得用手擦抹眼、脸和口鼻。
7.7.3 施药人员如有头疼、头昏、恶心、呕吐等症状时,应及时离开现场,脱去污染衣物,用肥皂洗手、脸和裸露皮肤,并在通风清静处休息或送医院。
7.7.4 施用有毒农药,其施药人员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6小时,连续喷药4天后,应停止一天。
7.7.5 严禁怀孕期、哺乳期以及经期妇女施用有毒农药。
附录 本规程用词说明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程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反面词采用“不宜”。
编辑:橄榄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