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树名木的分级管理

2014/2/19 15:39:01

古树名木的分级管理在调查、鉴定的基础上,根据古树名木的树龄、价值、作用和意义等进行分级,实行分级养护管理。

①一级古树名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报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二级古树名木由城市人民政府确认,直辖市以外的城市报省、自治区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②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实行专业养护部门保护管理和单位、个人保护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城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按实际情况,对城市古树名木分株制定养护、管理方案,落实养护责任单位、责任人,并进行检查指导。生长在城市园林绿化专业养护管理部门管理的绿地、公园等处的古树名木,由城市园林绿化专业养护管理部门保护管理;生长在铁路、公路、河道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铁路、公路、河道管理部门保护管理;生长在风景名胜区内的古树名木,由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保护管理;散生在各单位管界内及个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和个人保护管理。变更古树名木养护单位或个人,应当到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养护责任转移手续。

③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从城市维护管理经费、城市园林绿化专项资金中划出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城市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古树名木养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应按照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养护管理措施实施保护管理。古树名木受到损害或长势衰弱,养护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报告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复壮。对已死亡的古树名木,应当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予以注销登记后,方可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应及时上报省、自治区行政主管部门或直辖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④在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过程中,各地城建、园林部门和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要根据调查鉴定的结果,对本地区所有古树名木进行挂牌,标明树名、学名、科属、树种、管理单位等。同时,要研究制定出具体的养护管理办法和技术措施,如复壮、松土、施肥、防治病虫害、补洞、围栏以及大风和雨雪季节的安全措施等。遇有特殊维护问题,如发现有危及古树名木安全的因素存在时,园林部门应及时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汇报,并与有关部门共同协作,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在城市和风景名胜区内实施的建设项目,在规划设计和施工过程中都要严格保护古树名木,避免对其正常生长产生不良影响,更不许任意砍伐和迁移。对于一些有特殊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古树名木,还应立牌说明,并采取特殊保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