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土地上种苗木损失的处理

2016/5/9 16:09:57

2015年8月,郑某二人与毛某等四农户分别签订了农田租赁合同,向农户租用土地并按合同约定支付了租金。合同签订后,郑某二人对租用的共计6.15亩土地进行平整,并购置了价值41万元的苗木。同年9月初,两原告开始在平整后的土地上种植苗木。9月,该村村委会、经济合作社以郑某二人租种的地块被征用为由,派人阻止其继续种植苗木,并带领该村村民强行拔掉种植在租赁土地上的所有苗木。
对此,郑某二人认为,通过签订合同和支付对价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合法有效。在签订租赁合同时,郑某二人并未被告知土地已被征用的事实,对土地情况不知情,因此主张该村村委会、经济合作社及部分村民强行清除种植苗木的行为,共同侵犯了郑某二人的财产所有权。郑某二人来到浙江省衢州江山市人民法院贺村法庭提交了民事起诉状,起诉村委会、村经济合作社以及部分村民,索赔苗木毁损损失39万余元。
对此,被告方辩称,涉案农田已被征收,转为公路工程建设用地,原告是在征收范围内的土地上种植苗木。从原告的行为上看,原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涉案土地在被征收范围之内,原告的行为属于抢栽抢种行为,该行为损害国家集体利益。此外,村委会于法于理有权制止原告的不当行为,作为基层自治组织有义务保障国家政策的顺利实施。原告因自己不正当的行为导致苗木被强制拔除,即使发生损失也应当由原告自行承担。
法院审理后查明,2014年5月,浙江省人民政府作出建设用地审批,同年6月,政府有关部门在网上发布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公告涉案村被征土地的事实,同时告知限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并特别注明:“抢建,抢种地上附着物等不予办理补偿登记”。在这之前,村委会于2014年3月组织了村民代表、被征地承包经营农户代表召开会议,告知并讨论征收本村集体土地的有关事项。2015年9月13日,村委会以原告种植苗木的土地被征用为由,通知原告停止种植并于9月15日前自行拔除,两原告当场表态同意拔除。后因两原告逾期没有拔除苗木,村委会组织部分村民对两原告种植的苗木采取了强制拔除措施。
据此,衢州江山法院认为村委会及参与拔除的人员相关行为并无过错,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