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草局印发“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办法”

2019/12/23 12:30:47

日前,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印发《引进林草种子、苗木检疫审批与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对规范从国外(含境外)引进林草种子、苗木的检疫管理,有效防止外来有害生物入侵,保护国土生态安全、经济贸易安全具有重大意义。
凡是从国外引进林草种子、苗木(包括苗、花、根、茎、叶、芽、籽粒、果实等)的检疫申请、受理、审批和监督管理,均要遵照该办法执行。
该办法包括六章,分别为总则、检疫申请、受理与审批、检疫监管、有关责任和附则,共有34条内容。通知还附有暂免隔离试种植物种类名单、引进林草种子、苗木检疫审批申请表、引进林草种子、苗木风险管理表等。
该办法明确了检疫审批的具体时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签发《国外引进林草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检疫审批单批准的有效期限为3个月,特殊情况的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在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植物检疫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可延长10日。
实行林草引种风险管理制度是该办法的重要内容之一。凡是国内首次引进的、国内有关部门或国际有关组织已发布相关疫情警示和林草引种要求的、科研及政府团体或教学部门交流引进的、国内无法确定风险但经实地调研确需引进的、需带土引进的林草种子、苗木,均需要由国家林草局组织开展专家评审或引种地检疫评审。
专家评审时间一般控制在3个月以内;引种地检疫评审的时间一般控制在1年以内。首次审批时,审批数量一般为50株以内。需要进行隔离试种的,原则上,一年生植物不得少于1个生长周期,多年生植物不得少于两年。
国家林草局将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抽查方式,对各地林草引种检疫审批和监管工作进行检查。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的,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引种;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林草引种审批许可的,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引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该办法根据《行政许可法》、《森林法》、《种子法》、《草原法》、《植物检疫条例》、《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的相关规定制定,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