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林企业迎PPP政策两利好

2019/7/15 10:12:57

7月1日,《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依法依规加强PPP项目投资和建设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19〕1098号)正式执行,这将对园林行业规范健康的发展起到积极作用。
由于行业竞争激烈、部分市场的不规范,垫资施工、拖欠款严重的问题长期困扰着园林行业的发展。《政府投资条例》将对此精准打击。
《条例》明确要求,禁止垫资施工,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不得随意压缩工期;及时竣工决算。对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很多园林企业对PPP项目抱有很大期望,但前两年出现的假PPP项目、不公平竞争等问题打击了一些企业的积极性。7月1日实施的《通知》明确要求,不得排斥、限制民间资本参与PPP项目,消除隐性壁垒,确保一视同仁、公平竞争。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应与经批准的PPP项目实施方案保持一致。
《通知》要求,所有拟采用PPP模式的项目,均要开展可行性论证。通过可行性论证审查的项目,方可采用PPP模式建设实施。实行审批制管理的PPP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通过后,方可开展PPP实施方案审查、社会资本遴选等后续工作;实行核准制的PPP项目,应在核准的同时或单独开展可行性论证和审查;实行备案制的PPP项目,应单独开展可行性论证和审查。
未依法依规履行审批、核准、备案及可行性论证和审查程序的PPP项目,为不规范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不得以实施方案审查等任何形式规避或替代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以及可行性论证和审查程序。
同时,各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必须满足国务院规定的最低比例要求,防止过度举债融资等问题。所有PPP项目须使用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分别办理各项审批手续,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规避、替代PPP项目纳入在线平台统一管理。
针对部分PPP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违规失信行为,《通知》要求,政府应依法依规履行承诺,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约定的政府方责任和义务;根据PPP项目合同约定,加强对社会资本方履约能力全过程的动态监管,防止因社会资本方超出自身能力过度投资、过度举债,或因公司股权、管理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等导致项目无法实施。
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地方政府、社会资本,通过信用中国网站等平台向社会公示,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通知》还要求,严禁通过设置短名单、机构库等方式限制社会资本方、金融机构等自主选择PPP咨询机构。对PPP咨询机构不履行备案程序和违反合同服务、关联回避、质量追溯、反垄断等规定,以及违反《政府投资条例》决策程序规定、咨询或评估服务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影响项目决策实施的,要严格按照规定给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