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钟长鸣:十七吨苗木为什么会成为垃圾

2008/5/25 10:25:08

    新疆阿克苏地区瑞森园林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瑞森公司)从沭阳县购买了17吨5万多元苗木,并委托沭阳个体运输户张高、徐全运输,结果因超载等原因,造成运输合同没有履行,所运输苗木全部无交易价值。为此,双方对簿公堂,个中是非教训不仅使双方当事人痛心疾首,也实在令别人记取。
    合同委托他人运输苗木
    今年3月8日,瑞森公司(甲方)与张高、徐全(乙方)签订一份“苗木运输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运输一批苗木,因苗木有着它的特殊性(具有鲜活性,不能长时间裸露而造成失水),装完车绑扎好篷布,还必须保证途中篷布完好,捆绑严密,中途不得让货物换车,如有特殊情况必须换车的,必须经甲方同意,乙方必须在双方协商规定的时间内安全到达甲方指定的地点,如造成甲方货物受损的,乙方必须赔偿全部损失。此外还规定了装货地点为江苏沭阳颜集镇,货物数量为附清单(17吨),运费为人民币16500元,到达卸货地点时间为2006年3月16日—18日。乙方在协商规定的时间内安全到达甲方指定的卸货地点,货物卸车清点完毕,24小时内付清乙方运费。合同所附的苗木清单中共有苗木22种。合同签订后,瑞森公司向张高、徐全提供了植物检疫证书,检疫证书中载明的植物名称有:桧柏、黄杨、红叶小檗、槭树、水腊、桃树6种苗木。瑞森公司预付运费1万元。
    未履行致苗木成垃圾
    3月12日,张高、徐全按合同约定到指定地点将苗木装上其东风牌总质量28490公斤、核定载重量为17805公斤的货车。苗木装上车后,张高、徐全将车开到沭阳县大豆市场地磅上称重,发现车辆超载9530公斤,车辆毛重达38020公斤,货物重量比合同中约定的要多出10335公斤,因此造成张高、徐全车辆横梁受损。张高、徐全随即电话通知瑞森公司法定代表人向某,要求对超载部分进行驳载。因瑞森公司迟迟没有安排驳载,张高、徐全将瑞森公司苗木临时栽植,并以电话、电报等方式催促瑞森公司处理此事,但瑞森公司迟迟没有作出答复。
    由于临时栽植护理不到位、加上拖延时间较长,瑞森公司委托运输的苗木绝大部分死亡,剩余部分无法交付,亦无交易价值。
    推卸责任双方对簿公堂
    17吨苗木成了垃圾,瑞森公司当然不会善罢干休。今年5月,瑞森公司一纸诉状,将张高、徐全告到沭阳县人民法院,诉称因二被告未按合同履行运输义务,导致所运输苗木全部无交易价值,要求二被告返还预付运费1万元,赔偿苗木损失54278元,差旅费2万元。张高、徐全二被告辩称,导致无法完成运输义务的原因是原告没有履行合同法规定的托运人所负有的如实告知货物重量的义务,货物严重超载,且在原告及时告知后没有安排车辆进行驳载。被告不应负赔偿责任。
    沭阳法院一审后认为,双方订立的公路货物运输合同虽合法有效,但在订立合同时瑞森公司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合同中注明的货物重量与货物的实际重量相差较大,同时,瑞森公司也没有按有关行政法规的要求,将应当办理有关手续的文件提交张高、徐全,致使其不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瑞森公司要求返还预付运费1万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张高、徐全在其不能按约定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及时将不能履行合同的原因告知瑞森公司,并要求瑞森公司采取措施避免损失,同时为防止瑞森公司损失,采取积极措施,将苗木进行临时栽植,张高、徐全已经履行了其应履行的全部义务。瑞森公司称张高、徐全拒绝卸下超载部分,依据不足,不予采信。瑞森公司要求赔偿苗木损失、差旅费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遂一审判决:张高、徐全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返还瑞森公司运费1万元;驳回瑞森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分清责任双方受损失
    一审宣判后,瑞森公司不服,以原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程序违法,二被上诉人不具备承运资格,驾驶证已经失效,车辆也未经年检等理由,上诉至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被上诉人未作书面答辩。
    二审法院围绕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原因,二被上诉人是否对苗木尽到了妥善保管的义务,由此造成的各项损失及损失应由谁承担等三个焦点展开了审理。二审认为,由于上诉人托运的货物超过合同约定的重量导致车辆超载,合同约定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而双方当事人又未能通过及时磋商重新调整合同事项,最终导致标的物绝大部分灭失,合同无法履行。
    在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况下,托运苗木尚在二被上诉人的控制之中,其对苗木负有妥善保管以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二被上诉人虽然对苗木进行了简单的租地看护,但在上诉人未及时前来处理苗木的情况下,作为承运人的被上诉人,应当根据这一具体情况,按照货物的性质,或进一步采取合理的养护措施,或将苗木及时变现、提存等,以避免损失的进一步扩大。被上诉人未能按照一个善良管理人的标准对苗木作出适当的处置,最终导致上诉人所托运的苗木绝大部分死亡,剩余部分已无价值,对此,二被上诉人应承担履行附随义务不当的过错责任。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均违反了合同的诚实信用原则,从而导致了损失的产生和损失的扩大。作为托运人,上诉人在超载事实发生后、纠纷处理的过程中过于消极是导致苗木几乎全部损失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作为承运人,二被上诉人是有多年运输经验的专业人员,其在货物交接时未尽注意义务,导致在货物交接完毕、上诉人离开后才发现货物超载,致使双方磋商困难,未能及时调整合同。二被上诉人未能善尽保管义务及根据货物性质采取合理的处理措施,也是导致苗木几乎全部毁损的原因。因此,同样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关于损失的数额,二审法院认为,应以委托运输的苗木总价确定为54278元。关于上诉人所主张的2万元的差旅费损失,二被上诉人所应承担的保管不当的责任应以实际造成的苗木损失确定,与上诉人为此支出的差旅费用没有必然联系,不予支持。二被上诉人应当赔偿上诉人的苗木损失数额,根据损失情况及被上诉人的过错程度,衡平当事人之间利益,酌定为2万元为宜。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实体处理不当,依法应予以纠正。10月下旬,宿迁中院终审判决:维持沭阳县人民法院关于张高、徐全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返还瑞森公司运费1万元的判决;增判张高、徐全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给付瑞森公司赔偿款2万元;驳回瑞森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