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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不该管谁说了算 农资打假演“捉放曹”
2008/5/25 10:26:53
天天苗木网3月9日消息:正值备春耕时节,为确保农资市场安全,克山县质监局的执法人员每天都在紧张地忙碌着,但他们心里却很憋屈,因为他们刚被迫将三年前查处的一批问题农机归还业主,还要面临十几万元的赔偿,原因是法院判他们“越权执法”。
一位工作人员说,我们按上级部署正常执法却被判越权,心中很受挫伤,而且劣质农机最终又流回到市场上,可能给农民带来很大损失。
农资专项打假惹出三年官司
2003年3月21日,克山县质监局按着上级部门关于农资打假工作统一部署对县内农资生产企业、市场进行了集中检查。执法人员经现场抽查发现,克山县立国公路货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国公司)经销的农用拖拉机存在质量问题,根据省农机质检站出具的“检验结果通知单”,对21台涉嫌质量问题农用拖拉机进行就地查封,4月1日,又做出了扣押决定,期限3个月。
随后,经省及国家权威部门检验鉴定,这21台农机动态噪声超标,属不合格产品。2003年12月25日克山县质监局做出行政处罚,认定立国公司经销不合格产品,责令其停止销售并没收了21台农机,同时罚款148785.00元。处罚决定于次年1月6日执行。
立国公司不服处罚,认为检验过程缺乏透明,同时质监局无权过问流通领域的商品质量问题,于是向当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质监局行政行为无效,返还原告被扣的农机,并赔偿相应损失。
两级法院裁决执法者吞苦果
2004年3月23日,克山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双方争执主要焦点在于,质监部门是否存在越权执法行为。
经审理,法院认为,根据国办发(2001)56号和57号通知划分,工商部门负责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而质监部门负责生产领域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立国公司经销的21台四轮拖拉机已进入市场销售,被告对其查封、扣押处罚属超越职权。因此判决撤销克山质监局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返还立国公司的21台农机,赔偿21台农机全新市场零售价与现有价值差价款100406.00元。此外,还判决质监局赔偿立国公司相关损失2万余元。
对这个判决,克山质监局不服,2005年8月上诉至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11月初齐市中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06年1月17日,克山县法院对此案强制执行,将扣押的21台农机拉走,归还给了立国公司。
质监局心不甘工商局反应淡
对这个结果,质监部门坚持自己的意见。齐齐哈尔市质监局法规宣教科徐科长说,我们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赋予的职责对立国公司进行查处的。该法明确赋予了县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国家有关部门的文件不得与法律相抵触。而法院判决依据的国办发(2001)56、57号通知是针对国家级部门而言的原则性规定,非省级以下质监部门,也不是对《产品质量法》的修正。此外,虽然立国公司经销行为发生在流通环节,却属于生产环节引发的质量问题。
既然法院认定质监局越权,那么就应由当地工商局介入调查。但克山县质监局张涛局长说,二审败诉后我曾带着卷宗去找县工商局,但该局负责人却说“这案子太复杂”,连卷宗都没看。
记者与克山县工商局取得联系。潘国斌局长电话中说,质监局确实来人说过这件事儿,但“那只是闲唠时说的”。按说这个案子确实该归我们管,但现在业主都找不到了,一些卷宗也没了,很难办。
当地群众议论纷纷,不合格产品就该查处,咋说放就放了?是不是这里面有什么事儿?
法律人士:司法判决应考虑社会效应
克山县农机打假案引起各界关注,有关法律人士认为,出现这种被动局面主要是由于行政机关职权划分不清。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职能调整后,我省人民政府关于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能并未作相应调整,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省以下质量技术监督局仍履行对本地区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职能,因此质监局到市场打假有一定法律依据。退一步讲,即使质监部门确实构成了越权执法,有关部门在关键几点的处理上也值得商榷。
焦点一、该不该判决质监局把问题农机归还业主?执法主体违法,并不意味着生产和经销劣质产品的行为合法。此案中的21台农机已被法定检验机构认定为不合格,无论哪个有权的部门均应依法予以没收,否则让劣质产品重新流入市场,将损害百姓利益。对此人民法院在判决撤销质监局处罚决定的同时,应采取一定措施。
焦点二、质监局是否应赔偿业主损失?按《国家赔偿法》有关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但在本案中,经销者销售的农机是不合格的产品,经营行为违法,不存在合法权益,因此也就不存在赔偿问题。否则将会违背立法宗旨,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法律人士同时强调,工商部门了解情况后,应立即介入调查,否则便属行政不作为。
打了整整三年官司,但质监局并不打算放弃,他们已下定决心:不论如何,都不能就这样放过劣质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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