綦江:吃苗木“回扣” 正副所长领刑

2008/5/25 10:27:36


    近日,綦江法院以贪污罪判处该县南州公园管理所原所长刘兆江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以贪污罪和受贿罪两罪并罚,判处原副所长彭远长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2003年9月,綦江县南州公园管理所与县新城管委会签订九龙大道行道树栽种合同,由新城管委会以每株390元承包给南州公园栽种。刘兆江、彭远长身为该所正、副所长,共谋将购进树木价格压低,从中牟利,并以6:4比例私分。2003年10月和2004年4月,供苗商徐德强到南州公园管理所共领取苗款10.24万元,分两次支付现金12400元给二人,刘兆江分得7440元,彭远长分得4960元。徐德强还单独以每株30元的好处费支付给彭远长,共计9300元。
    2004年3月,新城管委会将在高速公路路口处种植“天竺桂”的项目承包给南州公园管理所。刘彭二人又从供苗商李某处分得好处,刘兆江分得5934元,彭远长分得3956元。侦查中,刘兆江退出赃款13374元,彭远长退出赃款2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