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暂行规定

2008/3/2 20:30:00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市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古树名木,系指树龄在百年以上的大树,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
    第三条 市园林局是古树名木的主管机关,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管理工作。对本市所有古树名木进行调查登记,建立古树名木档案,确定管护责任单位,制定养护管理技术规范,设立保护标志。
    第四条 古树名木生存地归属的单位,为该古树名木的具体管理责任单位:在单位管理范围内的,由该单位管护;在居民区内的,由居民个人管护。
    古树名木的管护责任单位,必须按照市园林局制定的技术,规范,精心养护管理,确保所管的古树名木正常生长,古树名木自然死亡,由管护责任单位报市园林局处理。
   第五条 保护古树名木人人有责。管护责任单位要切实加强保护工作,禁止一切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一)禁止在树干上乱刻乱划或钉钉或缠绕绳索。
    (二)禁止用树木作施工的支撑物。
    (三)在树冠周围边缘以外地面三米范围内,禁止堆物堆料,挖坑取土,倾倒有害树木的污水,污物;禁止兴建永久性或临时性建筑。
    (四)非经市园林局批准,不得采摘果实和种子。
    (五)禁止砍伐和移植古树名木。因特殊情况需要砍伐和移植的,必须经市园林局审核同意后报市政府批准。
    (六)城乡建设规划或建设工程,涉及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由规划管理部门或建设单位提出保护或处理方案报市园林局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视情节轻重,作如下处理:
    (一)不按技术规范养护管理,有损古树名木正常生长,或古树名木自然死亡擅自处理的,对管护管理责任单位处以一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共第五条、一、二、三、四款规定,古树名木未遭损伤的,予以批评教育,责令停止违章行为;古树名木已遭损伤的,责令停止违章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处以一百元以下的罚款;直接责任者所在单位有责任的,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责令直接责任者按古树名木价值按一般树木赔偿十五到二十倍计算赔偿损失,并处损失费一至二倍的罚款,直接责任者所在单位有责任的,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管护责任单位对违章行为不加制止,造成古树名木损伤、死亡的,处管护责任单位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擅自砍伐或移植古树名木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损失费二到五倍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禁止行为,除本条规定处理外,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执行本办法对责任单位的罚款,由其自由资金中支付。对责任者的罚款,不得由单位报销。
    第八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园林局进行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四年元月一日实行。
    南宁市园林管理局
    1993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