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园林绿化养护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

2007/8/20 10:22:0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规范本市园林绿化养护招标投标行为,维护园林绿化养护市场秩序,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和国家融资、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和援助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道路绿化养护项目招标投标,及其相关的管理行为适用本规定。
  其他绿地的绿化养护,可以参照本规定进行招标投标。


  第三条(主管部门和职责)
  上海市绿化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绿化局)是本市园林绿化养护招标投标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园林绿化养护招标投标的实施办法;
  (二)指导、监督、检查有关园林绿化养护招标投标的工作;
  (三)接受投诉、查处招标投标中的违法行为。


  第四条(实施部门和职责)
  上海市园林绿化工程管理站(以下简称绿化工程管理站)按照本规定具体负责本市园林绿化养护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审核招标人的资格;
  (二)审核招标工作小组资格和招标文件,以及评标工作小组资格和评标办法;
  (三)监督开标、评标、定标,核准中标结果;
  (四)负责养护招标项目的登记;
  (五)组织发布园林绿化养护招标信息;
  (六)调解招标投标过程中的分歧。


  第五条(标的设定)
  日常养护招标标的的养护期限不少于一年,并按下列条件设定:
  (一)公共绿地、防护林地以及行道树的日常养护最小招标标的不少于五万元,或者绿地面积不少于一万平方米。
  (二)城市道路以及公路、铁路两侧的绿地和其他绿地养护最小招标标的不少于七万元,或者绿地面积不少于二万平方米。
  (三)年养护经费在十万元以上的园林绿化养护项目必须进行招投标。
  (四)法律法规规定必须进行园林绿化养护招投标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