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压输变线路建设过程中损伤苗木的赔偿

2008/5/31 12:30:02


2003年我在山东济宁嘉祥县以转包的方式承包了一块土地从事苗木生产,2004年初全部栽植完毕,2004年夏季连降大雨,我所承包的部分土地因告诉公路的蓄水词爆满被淹,损失惨重,为和高速公路索赔,2005年初我把被淹土地上未死亡的苗木移出,仅保留死亡的苗木作为现场证据,到2005年夏季,该问题通过协商解决,但因已经过了苗木栽植时间,而且因被淹地块地势较洼遂计划挖抬田进行苗木种植。2006年初,我依照原计划对土地进行了抬田并载上了苗木,而我栽树的同事,嘉祥某电厂新建高压线路恰好经过这块地,塔基在我的地邻李某、马某(我现在种的土地的上一任承包人,我就是从他们手种转包过来的土地)地中。在我栽植过程前及后,高压线路建设方及在现场进行协调的嘉祥县政府协调小组都未对我进行告知(既没有进行地面放线,也每对我口头或书面传达,更没有通知我不允许栽植苗木),也未阻止我栽植苗木。等我全部栽植完毕后,我地邻中的塔架才开始施工。2006年5月,施工方要进行拉线工程,因钢缆需从我苗木地中穿过,拉钢缆的同时势必要伤害苗木,对方在进行施工的时候未对我进行告知,我到现场的时候已经是拉线的第3天,地邻李某、马某告诉我嘉祥县已经口头答应对损失的苗木每棵以70元的价格赔偿,而我见苗木损伤严重,还是中止了他们的施工,施工人员用电话跟嘉祥县协调小组的赵某联系,赵某电话中对我的地邻李某说了很多客气话,而我后来也认为既然已经答应赔偿,让他们施工也未尝不可,所以也就同意了他们的施工。等拉线工作全部完毕后,嘉祥县协调小组的赵某赵某到地里对马某÷李某和我的损伤情况进行了查点,他当时声明,此次查点仅仅是大概的查点,代表不了具体的损失数目,等赔偿的时候还需要进行最终的查点,所以我们也没有跟他签订查点情况的现场说明情况。一直到2006年9月,嘉祥县政府协调小组因马某、李某的苗木地里有间植的杨树,而杨树是对高压输变线路存在安全隐患的树木,遂决定对杨树进行清障,因为是间植,所以仅仅对杨树进行清障,势必影响其他的苗木,马某、李某也不同意当读对杨树进行清障,最终,双发达成协议,对高压线下及线外20米范围内的杨树及苗木进行清障,而不再对先前拉线时所损伤的马某、李某苗木进行赔偿。因我的苗木地里没有杨树,所以此次清障没有把我计划在内,我打电话给嘉祥县政府协调小组的赵某,赵某说先解决完他们两个人的事情再解决我的问题。到10月中旬,马某、李某的杨树及苗木全部清除完毕,高压线路也开始送电,我打电话给赵某,赵某却突然说嘉祥县政府决定不再对我们苗木的损失做出赔偿,我立即找到电厂筹建处的张某,张某告知我们早在2004年电厂已经和嘉祥县政府达成协议,一切协调及赔偿工作由嘉祥县负责,电厂早就已经把赔偿的款项拨给县政府,让我去找县政府,我又找到了负责协调的嘉祥县政协许某,许某说是因为我栽植的苗木在他们施工之后,所以不予赔偿,我据理力争,说明所有的情况,后来许某说第二天协同县土管局再进行协商,让我们等等,并互留了电话。而在此后的一个月内,我们给许某打电话,却不是不接,就是关机,到办公室找他,也找不到,其他办公人员说许某在处理完这个事情之后就已经内退,很少到办公室来,而嘉祥县协调小组也已经解散。我又去了电厂,找到了张某,张某说前几天刚和许某在一起谈论了这个事情,嘉祥县已经决定不再对我们进行赔偿。事情的来龙去脉就是这样子的,协调的途径看来是不号解决了,希望能够通过法律的渠道来解决,希望各位律师能帮我提供一下参考意见,及适用的法律法规。


因一再拖延及没留下书面凭据,你现在有一定的难度。你首先要证明是高压线施工造成了你的损失,其次要证明损失额。有了这两方面的证据之后,你可以直接起诉电厂要求其赔偿损失。 你说的比较复杂,建议找当地律师当面咨询效果比较好! 案件比较繁琐,最好请律师介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