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某公司诉运输公司致苗木死亡案

2008/5/31 13:09:01

【案情】 新疆瑞森公司与沭阳县张某某、徐某某签订一份“苗木运输合同”,委托张、徐二人运输一批苗木至新疆。瑞森公司向张、徐预付运费10000元并将托运的苗木交付二人后离开。后由于货物超过合同约定的重量导致车辆超载,合同约定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而双方当事人又未能通过及时磋商重新调整合同事项。张、徐二人将瑞森公司苗木卸载后临时栽植,最终导致总价为54278元的标的物绝大部分灭失。瑞森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张、徐二人返还预付运费并赔偿苗木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均违反了合同的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托运人,瑞森公司在超载事实发生后对纠纷的处理过于消极,是导致苗木几乎全部损失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作为承运人,张、徐二人是具有多年运输经验的专业人员,其在货物交接时未尽注意义务,导致在货物交接完毕、瑞森公司工作人员离开后才发现货物超载,致使双方磋商困难,未能及时调整合同。另外,张、徐二人未能善尽保管义务及根据苗木性质采取合理的处理措施,也是导致苗木几乎全部毁损的原因,同样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为更好地平衡双方之间的利益关系,法院判令张、徐二人返还预付运费并根据损失情况及过错程度,酌情赔偿瑞森公司的苗木损失20000元。 【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力、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货物运输合同中,承运人应尽到善良管理人的义务,妥善保管货物并确保货物的安全。本案中,在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况下,托运苗木尚在张、徐二人的控制之中,其对苗木负有妥善保管以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众所周知,苗木具有鲜活性,张、徐二人虽然对苗木进行了简单的租地看护,但在瑞森公司未及时前来处理苗木的情况下,作为承运人,张、徐二人应当根据这一具体情况,按照货物的性质,或采取合理的养护措施,或将苗木及时变现等,以避免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其不当处置最终导致瑞森公司所托运的苗木绝大部分死亡,剩余部分也已无法交付,对此应承担履行附随义务不当的过错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