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适用于全省各级林业部门、国营企事业的林场、苗圃和集体、个人等生产、销售、流通的苗木。同时,适用于对苗木的鉴定、检验和仲裁工作。本标准系指主要植树、造林树种的露地培育的苗木。 1 苗木质量 1.1 苗木质量分为Ⅰ、Ⅱ、Ⅲ级。 1.2 分级依据:以地径为主,苗高为辅。 1.3 分级原则: a. 苗高属Ⅰ级,径粗属Ⅱ级,列为Ⅱ级苗; b. 苗高属Ⅰ级,径粗属Ⅲ级,列为Ⅲ级苗; c. 苗高属Ⅱ级,径粗属Ⅰ级,列为Ⅰ级苗; d. 苗高属Ⅱ级,径粗属Ⅲ级,列为Ⅲ级苗; e. 苗高属Ⅲ级,径粗属Ⅰ级,列为Ⅱ级苗; f. 苗高属Ⅲ级,径粗属Ⅱ级,列为Ⅲ级苗; 1.4 Ⅰ、Ⅱ级苗为能够出圃造林的合格苗木。Ⅲ级苗不准出圃造林,允许移植或留圃继续培育。 1.5 合格苗木必须具备: a. 发育良好,茎干通直,充分木质化。 b. 杉、松等针叶树苗要有完整的主梢和饱满的顶芽。 c. 应有比较完整的根系。针叶树播种苗,Ⅰ级苗主根长应大于20厘米,Ⅱ级苗应大于15厘米。阔叶树播种苗,Ⅰ级苗主根长应大于25厘米,Ⅱ级苗应大于20厘米;直根性强的应大于30厘米。 d. 无病虫害,无劈裂、主梢折断等机械损伤。 1.6 起苗分级 1.6.1 起苗时要少伤侧根和须根,起苗深度应比1.5条C款规定的根长深3~5厘米。 1.6.2 苗木根系过长或损伤的要进行修剪。 1.6.3 起苗时要边起、边分级。 1.6.4 苗木分级工作必须在庇荫避风处进行,分级后要作等级标志。 1.7 向外调运的苗木应附“苗木出圃登记证”(见附录B),并接受检疫检查。 1.8 苗木质量标准见表一。
2 苗木产量 2.1 Ⅰ、Ⅱ、Ⅲ级苗计算产量。 2.2 每亩标准产量中各级苗木应占的比例: a. Ⅰ级苗应大于20%; b. Ⅲ级苗应小于15%。 2.3 苗木产量标准见表一。
3 检测方法 3.1 检测工具 3.1.1 测量地径采用游标卡尺等工具,读数精确到0.05厘米。
3.1.2 测量苗高采用钢卷尺或直尺,读数精确到1厘米。
3.2 地径测量 3.2.1 播种苗、移植苗起苗后,测苗干土痕处的直径;苗木在田间,测离地表1厘米正常部位处直径。
3.2.2 营养繁殖苗,测萌芽点上部2厘米正常部位处直径。
3.3 苗高测量:从地径处量至顶芽基部。
3.4 苗木地上部分和根系的质量,按1.5条用直观检测。
3.5 苗木检测工作应在背荫避风处进行,防止根系风干。
4 检验规则 4.1 检验工作限在供苗单位进行。
4.2 苗木应成批检验,用随机抽样方法。检验抽样数见表二。
4.3 批量检验允许误差:苗木质量为5%,数量为3%。
4.4 检验结果若不符合4.3条规定,供苗单位必须将苗木重新分级,并按4.2条规定进行复检。
4.5 苗木检验以复检结果为准。
5 包装、运输、假植 5.1 包装
5.1.1 起出的苗木应打捆浆根:苗高40厘米以下,每捆100株;40—150厘米,每捆50株;150厘米以上,每捆应少于50株。
5.1.2 调运苗木,必须包装保护。
5.1.3 根据运输时间和不同苗木种类,可以采用粗包装(用箩筐盛装或包扎大苗根部等)和细包装(用草帘、蒲包、纸箱等包装)。根系部位要填充湿润物(如苔藓、锯末等),以保持根部不失水。
5.1.4 每个苗包重量不准超过25公斤。
5.1.5 每个苗包应贴上标签,上面注明:树 种:苗 龄:等 级:
数 量:种子(条)来源:起苗日期:出圃登记证号: 5.2 运输 5.2.1 苗木包装后应及时运输。
5.2.2 运输途中必须保湿降温、通风和防止日晒。
5.3 假植 5.3.1 起苗后不能立即外运或栽植的苗木,要及时进行假植。
5.3.2 苗木运达目的地后,必须立即开包假植或造林。
5.3.3 假植地点应选择避风,排水良好,不受阳光直射和动物危害的地方。
5.3.4 假植苗木的根系,必须保持湿润。
表一 主要造林树种苗木质量产量标准表 序 号 树种 名称 苗木 种类 苗 龄 质 量 标 准 产量标准 适用范围
Ⅰ级 Ⅱ级 Ⅲ级 株/m2 万株/亩
地径 (>) 苗高 (>) 地径 苗高 地径 (<) 苗高 (<)
1 杉 木 播种苗 1-0 1-0 0.50 0.40 25 22 0.35-0.50 0.35-4.0 18-25 15-22 0.35 0.30 18 15 175 125 7.00 5.00 5类区 2、3、4类区
2 柳 杉 播种苗 2-0 0.60 40 0.30-0.60 20-40 0.30 20 125 5.00 3、5类区
3 水 杉 播种苗扦插苗移植苗 (扦插) 1-0 1-0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