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樟子松种子的用种规定

2010/9/2 21:02:08

樟子松种子的用种规定
  1 用种单位只能使用带有产地标签的种子。   2 用种单位应按下述原则使用种子:   a. 以种子区为基本用种单位,在某一种子区内造林,应当采用本种子区的种子;   b. 优先使用造林地所在的同一亚区的种子;   c. 本种子区的种子不能满足造林需要时,经上级批准,可按区际调拨允许范围的规定使用其他种子区   的种子;   d. 呼伦贝尔种子区和兴安岭种子区的种子,可调拨到内蒙高原种子区和长白山地种子区使用;   e. 种子区界两侧毗邻的县、市可以相互用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