携手闯过政采难关

2008/3/10 10:33:51


    
    国家实行政府采购是为了防止和纠正公共资金使用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使政府机构的采购行为受到法律、制度的约束。虽然目前政府采购改革方向是正确的,但仍有一些细节值得突破—— 
     
    目前,各级均已建立起一套适应我国国情和地域特点的政府采购制度,但从有些地区的执行情况来看,效果却不尽理想。
    当成掩盖违法的工具
    目前,仍有些部门、单位不配合政府采购工作,而是把政府采购当成一种掩盖其不合规、不合理甚至不合法行为的形式。突出地表现为:
    乱拉资金转变资金用途明明是防汛、救灾资金,却硬说是为了防汛救灾之急需,用来买车、盖楼、添置办公设备,一旦出现问题,却说经过政府采购,在程序上没有不规范之处。
    羊头狗肉掩盖“暗箱”行为有些单位在采购项目开始前,已和某些供应商联系好,甚至连合同都已经签订。这其中当然有一些“暗箱”操作的行为,有违法、违规嫌疑。为了使之合法化,就想出通过采购代理机构走程序,瞒过不知情的代理机构,给“不合法”披上了美丽的外衣。
    欲盖弥彰满足“过分”需求不少单位公车已严重超编、超标,但还不顾实际,不停地更换。如果群众有反映或上级部门检查时,却都说经过政府采购,没有违规采购问题。一些明显不合理的采购,在政府采购的“说辞”下,变得经得起“考验”了。
    违法干预政采活动
    政府采购是一种经济行为,也是一种市场行为,有法可依。其采购方式、程序是法定的,其采购过程也必须是一种完全的市场化运作过程,必须严格遵循法律、法规的基本规定。如果有人想不按政府采购的法定程序、方式办事,必然会导致违规甚至违法行为的发生,其结果是损害国家及社会公众的利益,侵害政府采购当事人的权益,还使自己走上违规、违法之路。但有部分领导对政府采购表现出一种极大的“关心”,热衷于“打招呼”,喜欢逐级甚至直接给采购代理机构的负责人或项目经办人做暗示,希望在某项采购业务实施过程中对某些供应商给予某种“关照”,并希望能确保其中标或成交。采购代理机构如果这样做,无疑是违规甚至违法;采购代理机构如果不这样做,对政府采购发展不利的言语“漫天飞”,这不但严重挫伤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的积极性,更会直接威胁采购代理机构的生存环境,进而阻碍了政府采购制度的发展。
    不作为或胡作非为
    我国《政府采购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而实际上,一方面,有些部门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方面做的很不够,应管的不管;另一方面,有些部门却胡乱作为,甚至超越法律赋予的权限作为。如认为管理就是审批,以审批代替管理,其表现是肆意设置审批事项,随意扩大审批范围,滥用审批权限,把对政府采购活动的正常管理当作一种权力来运用,把管理职能无限扩大到操作领域,甚至纵容采购人或联合供应商“搞活动”,把采购代理机构置身于进退两难、举步维艰的境地,使操作者在采购活动中如履薄冰、如临深渊。
    随意更改采购结果
    政府采购是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实施操作的,其结果理应是法定的结果,对任何一方都有约束力。而目前采购结果有时还得看领导的脸色行事,还得考虑采购人的好恶。明明是按照法定方式和程序组织实施的采购项目,明明是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下得出的采购结论,明明是评标委员会或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推荐的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却在个别人的操纵下最终有所变化。或明明是白纸黑字写在合同上条款、列在合同上的清单却在合同履行结束变得面目全非……如果政府采购面对的是错综复杂的采购环境,“集体的智慧”也会变得渺小。因此,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得到各方的支持,形成规范采购的环境尤其重要。
    “开创性”操作当道
    要做好政府采购工作,必须遵循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必须按法定程序和方式去实施。然而,部分同志是富有“创造性”和“开拓”精神的,他们任意创新采购方式,随意更改采购程序;置采购人或供应商的权益不顾,随意加大其中一方的砝码。如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综合利用多种采购方式;在一种方式的实施中使程序倒置;在确定了中标供应商后,随意变更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后,宣布该中标供应商合同履行无效。
    笔者跟随着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所走过了一段艰难历程,目睹了政府采购制度的改革,也见证了这项事业所取得的辉煌业绩。面对不断深化的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和日益发展的政府采购工作,尽管对此充满了必胜信心,但仍想提醒:政府采购合法、规范是根本,对违规,即使是“小动作”也不可掉以轻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