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出台《河道绿化实施细则》鼓励乡土植物

2007/12/6 12:45:00

由浙江省绍兴县绿化委员会制定的《绍兴县河道绿化实施细则》日前出台,对绍兴全县城乡河道绿化作出了具体规定。
  《细则》规定,绍兴县绿化委员会统一管理全县城乡河道绿化工作,县林业局是河道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绿化工作;各镇(街道)及有关单位负责编制河道绿化规划并纳入其总体规划;各镇(街道)及县有关单位每年编制年度河道绿化计划,县人民政府以绿色生态建设责任状形式,下达年度河道绿化任务。
  《细则》对河道绿化设计原则和种植要求都作了具体规定,如河道绿化设计时要选择适合本地生长的植物,注意保存原有树木和树林,除园林景观式河道外,不建园林小品等;河道绿化每公里(按单侧计)每行种植乔木应在200株以上,河道绿化严禁利用三类苗木等。
  《细则》强调,对擅自占用河道绿化用地、损坏河道绿化行为,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查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依法追究有关法律责任。河道绿化的树木,不论其所有权归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确需砍伐、移植的,必须经县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补植树木或按标准缴纳补偿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