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木欠款何时了:5000元苗款拖欠10年

2008/6/4 9:58:49

1997年7月23日,四川温江棕榈园负责人徐某在苗圃经营者胡世晨位于四川达县的“南棕北引科研基地”购买了10种棕榈科植物1至3年生苗,总价值1.5万元。当时徐某称手头现款不足,支付了其中的1万元,另外5000元写下欠条,说回到温江立即汇款。没想到这一个承诺,足足拖了10年时间。迄今为止,胡世晨仍没有拿到这笔欠款。
  这期间,胡世晨曾于2003年到温江要款,但徐某提出只付2000元,理由是“当年购买的假槟榔苗全部冻死了,损失太大。”胡世晨没有同意,因为当年徐某购苗时他就说明了假槟榔不耐寒,叫徐某少买几株做试验。当年的购苗清单上也清楚写着徐某只购买了10株3年生假槟榔苗子,每株10元,总共才100元。在胡世晨出示了清单后徐某改称手头拮据,以后再付。今年1月再与徐某联系时,他又称欠款已经归还给自称“胡老六”的人,但并不能拿出已经还款的相关凭证,而相关原件还在温江工商局处保存。对此徐某称会找到“胡老六”以了结此事,但一拖又是数月,至今没有音信。
  据胡世晨了解,目前徐某的棕榈园经营状况良好,5000元对他来讲并不是大数目,完全有能力归还。因此,这种欠款不还的做法不但给他人造成损失,更是一种缺乏诚信的表现。
支招
  胡勇军(浙江杭州海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案中徐某如要主张其已经偿还了欠款,则应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即应有胡世晨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及胡世晨或其代理人“胡老六”的收条。鉴于徐某并不能出具上述证据,其已经偿还欠款的主张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胡世晨可以持欠条及相关凭证,向徐某所在地的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徐某依法支付欠款及其相应的利息,并承担因诉讼所产生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