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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的办事指南--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2008/4/25 15:01:01

许可对象: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许可费用:湖南省物价局、财政厅湘价费[2003]59号《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或《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工本费10元/本。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许可期限:15个工作日
    许可条件:根据《种子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申请领取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2)具有无检疫性病虫害的种子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
    (3)具有与种子生产相适应的资金和生产、检验设施;
    (4)具有相应的专业种子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申请领取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
    根据《种子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申请领取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与经营林木种子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资金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能够正确识别所经营的种子、检验种子质量、掌握种子贮藏保管技术的人员;
    (3)具有与经营种子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及加工、包装、贮藏保管设施和检验种子质量的仪器设备;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人应提供的全部材料:
    1.县、市(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的有关申报材料;
    2.注有林木种子生产或经营者基本情况、生产或经营品种、技术人员、设施和设备情况等内容的林木种子生产或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
    3.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和资金证明材料;
    4.林木种子检验、贮藏、保管、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5.林木种子加工、包装、贮藏设施设备和种苗检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许可程序:
    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厅林木种苗管理站受理人员(受理电话:0731-5550785)
    2.时限:即时
    二、审查
    (一)初审
    1.岗位责任人:厅林木种苗管理站主管站长
    2.时限:5个工作日
    (二)复审
    1.岗位责任人:厅林木种苗管理站站长
    2.时限:2个工作日
    三、决定
    1.岗位责任人:分管厅领导
    2.时限:5个工作日
    四、送达与公告
    1.岗位责任人:省林木种苗管理站工作人员
    2.时限:3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