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的办事指南--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2008/4/25 15:02:29
许可事项: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许可对象:林木采伐申请单位、个人。
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国务院第278号令颁布施行)
3、《湖南省林业条例》(1985年9月8日湖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1993年11月15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01年1月8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数量:有数量限制。
许可期限:3个工作日。
许可条件:
1、申请采伐的森林、林木必须权属清楚。
2、申请采伐的森林、林木必须符合技术条件。如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主伐的对象必须是成熟的用材林;法律法规严禁采伐的森林、林木以及有《森林法实施条例》第31条规定的3种情形之一者均不得申请采伐。
3、申请人提交的法律文件必须齐全。依照《森林法实施条例》第30条规定,申请林木采伐有必备要件、选择要件和例外情形之分。
申请人应提交的全部材料:
1、申请报告;
2、申请林木采伐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交申请采伐林木的所有权证书或者使用权证书;
3、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还应当提交伐区调查设计文件和上年度采伐更新验收证明;
4、其他单位还应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目的、地点、林种、林况、面积、蓄积、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文件;
5、个人还应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地点、面积、树种、株数、蓄积、更新时间等内容的文件;
6、采伐征占用林地上的林木,还应提交征占用林地的审核同意书;
7、特殊情况:扑救森林火灾,防洪抢险等紧急情况需要采伐林木的,组织救险的单位应在紧急情况结束之日起30日内将采伐林木的情况报告当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
许可程序
一、受理:
1、本岗位责任人: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资源林政管理机构经办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当即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之申请人;
(3)对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要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4)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5)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时限:即时
二、审查
1、本岗位责任人: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资源林政管理机构经办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已经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
(2)提出初审意见,交资源林政管理机构负责人复审。
3、时限:即时
三、决定
1、本岗位责: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资源林政管理机构负责人。
2、岗位责任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材料及初审、复查意见进行审查。
(2)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在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的意见;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
3、时限:1个工作日。
四、送达与公告
1、本岗位责任人:县级或市州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资源林政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
2、本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审查意见,对同意采伐的,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2)对不同意采伐的,告知申请人不同意采伐的理由及其诉权;
(3)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材料整理归档。
3、时限:1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湖南省林业厅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执行。
监督检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联系电话:0731-5550714
省林业厅监察室监督电话:0731-5550757
①本站信息来源于网络与会员发布,仅供浏览参考,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谨慎采纳.本站不做任何担保.
②本站未注明稿件来源的稿件均为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的意义,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转载言论不代表本站观点.
③如转载文章信息侵犯了您的版权,请及时与本站取得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