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由河北省林业局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河北政法职业学院园林系。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福双、李银华、李志勇、邵秀杰、崔向东、王金华、韩亚利、吕志建、张长俊、王慧娟。
国 槐 苗 木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国槐苗木的定义、分级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河北省露地培育的裸根苗。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苗木
具有根系和苗干的树苗,无论年龄大小,未出圃栽植前均称为苗木。
2.2
苗木种类
依繁殖材料和培育方法划分的苗木群体,如:播种苗、移植苗等。
2.3
苗龄
苗木的年龄。从播种到出圃,苗木实际生长的年龄。以经历1个年生长周期作为1个苗龄单位。
苗龄用阿拉伯数字表示,第一数字表示播种苗在原地的年龄;第二个数字表示第一次移植后培育的年数,数字间用短横线间隔,各数字之和为苗木的年龄,称几年生。如:
1-0表示1年生播种苗,未经移植。
2-0表示2年生播种苗,未经移植。
1-1表示2年生移植苗,移植一次,移植后培育一年。
1-2表示3年生移植苗,移植一次,移植后培育两年。
2.4
一批苗木
同一树种在同一苗圃,用同一批繁殖材料,采用基本相同的育苗技术培育的同龄苗木,称为一批苗木(简称苗批)。
2.5
地径
苗木地际直径,即苗干基部土痕处的粗度。
2.6
苗高
自地径至顶芽基部的苗干长度。
2.7
根系长度
起苗修根后应保留的根系长度。
2.8
Ⅰ级侧根
直接从主根上长出的侧根。
3 苗木分级
3.1 合格苗分Ⅰ、Ⅱ两个等级,以综合控制条件、根系、地径、和苗高四项指标确定。
3.2 综合控制条件为:苗干通直,色泽正常,充分木质化,无机械损伤,无病虫害,不失水或很少失水。
3.3 综合控制条件达不到要求的为不合格苗木,达到要求者以根系、地径和苗高三项指标分级。
3.4 分级时,首先看根系指标,以根系所达到的级别确定苗木级别,如根系达Ⅰ级苗要求,苗木可为Ⅰ级或Ⅱ级,如根系只达Ⅱ级苗的要求,该苗木最高也只为Ⅱ级。
3.5 在根系达到要求后,按地径和苗高指标分级,在苗高、地径不属同一等级时,以地径所属级别为准。如根系达不到要求则为不合格苗。
3.6 分级时要做出等级标志。
3.7 苗木等级见表1。
表1 国槐苗木等级
苗木 种类 | 苗龄 | 苗木等级 | 产量指标 | ||||||||
Ⅰ级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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