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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草种案:草种样本与投诉时效成焦点

2008/8/3 9:13:00

  上海美侬草坪工程有限公司(简称美侬)与上海天成草业有限公司(简称天成)因草种买卖合同纠纷对簿公堂引起业内关注,记者就此案进行了进一步采访。
  记者近日接触原、被告双方得知,这起引发多方关注的上海草种案,法院方面尚未做出最终的裁决,目前双方最大的争议点是对草种封存样本的认可和美侬提出质量投诉时间的有效性两方面。
  2007年9月24日,天成向美侬出售了15吨黑麦草种子,共三个批号。美侬副总经理卢文华告诉记者,合同约定买方可以在收货时单方面封样,但在收货后21天内如发现种子有质量问题须通知买方共同封样,之后送权威部门检测,质量以检测结果为准。
  卢文华说,种子入库后的第二天,他们对种子进行了例行质量检验,结果表明,在三个批号的种子中有一个批号的种子出芽率约为30%,此后他们停止了这一个批号种子的销售。
  根据双方的买卖合同约定,如草种出现质量问题,美侬应在21天内告知天成。美侬方面表示,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他们曾经通过电话向天成投诉了种子质量问题,并要求双方共同封样后送权威部门检测。
  而由于天成对美侬单方面的检测结果不认可,2007年11月8日,在双方都在场的情况下对种子进行了采样封存,该样本此后被法院采信以作为种子有无质量问题的依据。
  2008年1月底,美侬就此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天成就草种质量问题公开道歉。3月7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此案。法院提出对2007年11月8日提取的草种封存样本进行检验,目前,鉴定结果尚未出来。
  天成总经理赵卫民认为,目前没有证据证明美侬在种子交易后的21天内向其提出过关于质量问题的投诉,他也不曾接到过美侬的投诉电话,而且证明种子质量是否有问题的关键性证据———交易当天的种子封存样本只有美侬单方面保存,已经失去了意义,而法院受理的样本是合同约定期后提取的,不符合扦样的原则,也不能证明交易当日的草种质量。
  卢文华告诉记者,他们确实没有向天成提供书面的质量问题报告,但他们可以拿出其他证据证明美侬曾经通过电话向天成进行过质量投诉,一旦法庭需要,他们能提供此类证据。
  据了解,本案二次开庭的时间目前还没有确定。
  编后:
  如果双方在交易当日分别封存了草种样本,一旦出现草种质量纠纷就可以通过检验样本很方便地查明真相。眼下,草种的销售旺季很快就要到了,各草种公司应该引以为戒,在交易时严格按合同约定做好样本封存,以免出现问题时处于被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