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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隔十月起纠纷草种检测还有意义否?

2008/8/3 9:13:07

  今年春季,上海两家草种公司发生产品质量纠纷,在种子交易发生十个月后,买卖双方因发芽率问题无法达成协议而上诉到当地法院。
  法院在提取了买方剩下的种子后准备将其送专业机构进行检验,而卖方认为种子是有生命的,贮藏条件对种子质量影响很大,此时的检测结果毫无意义。至今这个官司仍然没有结果。业内人士认为,这种纠纷难以处理的情况,是由于我国草种管理法规不健全造成的。
  草种在贮藏过程中发芽率会逐渐下降,即使是贮藏条件良好也只能延缓草种质量的下降。因此在国际草种贸易中,按照国际种子联盟所制定的规则,对种子发芽率的投诉必须在种子到港后60天内向卖方正式提出,而且买方如要对种子质量进行再次检验,必须在种子到港后28天内,通过相关专业机构对种子进行取样和检验。
  目前,国内与草种相关的法律依据主要有2004年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及农业部2006年公布施行的《草种管理办法》,但上述法规中,对种子发芽率等质量争议的索赔期限均未作出明确规定。
  丹农种子集团产品经理李鸿祥认为,上述纠纷中,种子销售十个月后种子发芽率肯定已经有所下降,此时再检验,结果并不能代表原产品的质量,因此对案件的审理几乎没有任何帮助。
  面对当前国内的情况,部分经销商也采取了一些应对措施。百绿集团中国代表处首席代表陈谷介绍,公司除了每月定期进行草种检测,对不合格种子进行销毁以保证草种质量外,还会和购买者在合同中约定对发芽率等质量指标提出异议的有效期限,一般为15天,同时公司会对销售种子进行留样。15天后,购买方如果对种子没有提出疑义就视为种子质量没有问题,如果购买方提出存在问题,将立即请种子官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这样能尽量避免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