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严土壤污染防治法出台预防修复是主思路

2018/10/9 10:40:44

近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以171票赞成全票通过了《土壤污染防治法》。该法律规定,污染土壤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有关机关和组织可以依照《环境保护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近几年,全国土壤污染事件频发,仅在2018年中旬就发生了湖南常德巨型酸水坑、内蒙古乌海强酸高毒性液体外流、江西工业园铅污染等土壤污染事件。这些污染问题治理代价巨大,严重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土壤污染与大气污染、水污染不同,它有其隐蔽性,不能直观感受到,有其滞后性,不会很快显现污染,所以急需制定这样一部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副主任张桂龙介绍道。 据环境保护部和国土资源部2014年公布的《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公报》显示,全国土壤总的超标率为16.1%,意味着受污染土壤约占全部采样土壤的1/6。耕地土壤点位超标率为19.4%,即受污染耕地占全部采样耕地的1/5,全国土壤环境状况不容乐观。 土壤污染防治能力发展滞后已成问题,笔者查阅了几个省市区发布的环境质量报告,未发现有土地环境、土壤环境等关键词的质量报告,环境质量报告的内容仅包含大气环境和水环境质量方面。 据了解到,《土壤污染防治法》的起草修订思路不同于水污染、大气污染以治理为主的思路,该法律关注的是土壤的预防和修复。在具体条例中,建立土壤污染责任人制度,加大了对出具虚假报告的单位及直接责任人的处罚,情节严重者将永远性禁止从事相关业务,强化污染者担责。 对此,北京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教授刘阳生解释,预防为主、保护优先、污染担责、公众参与是《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原则,这决定了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的基本思路和行为准则:从源头控制污染源,避免形成新的土壤污染。优先保护未污染土壤,对受污染土壤采用分级管理措施。土壤污染者承担应有的责任,公众参与可以促进土壤污染防治过程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国家城市环境污染控制技术研究中心研究员彭应登向笔者说明,污染者担责是《土壤污染防治法》的主要原则。即使土壤污染责任人无法认定时,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也应由土地使用权人实际承担。 除此之外,为了防止责任主体众多导致可能出现的混乱,国家城市环境污染控制技术研究中心研究员彭应登告诉笔者,这次将建立土壤污染防治政府责任制度,由环保部门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他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彭应登表示,目前中国土壤污染治理最大的难点在于如何尽快建立土壤污染风险防控的长效机制,并且明确土壤污染防治基金的合理与合法来源。如果能够解决这两个问题,对于中国的土壤污染防治会是非常大的突破。 此次的《土壤污染防治法》被很多业内人士认为是最严污染防治法,但未来的实施效果如何,还需要时间来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