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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标准主要造林树种苗木

2008/9/23 12:27:41

本标准适用于植树造林的露地培育商品苗木,不适用了温室中培育的苗木和容器苗。

1 名词术语


  1.1 苗木 具有根系和苗干的树苗,无论年龄大小,未出圃栽植前均称苗木。


  1.2 苗木种类按培育、繁殖苗木使用的材料(种子、条、根)分为播种苗、插条苗、插根苗、移植苗、嫁接苗等。


  1.3 一批苗木同一树种在同一苗圃,用同一批种子或种条,采用基本相同的育苗技术培育,并按同一质量标准分级的同龄苗木,不论茁木数量多少,称为一批苗木。


  1.4 废苗 没有达到出圃标准,又无继续培养价值的弱小苗,遭受病上危害和机械损伤的苗木及萌芽力弱的针叶树种元顶芽或多顶芽的苗木。


  1.5 苗龄 即苗木的年龄,以经历一个年生长周期作为一个苗龄单位。苗龄用阿拉伯数字表示,第一个数字表示播种苗或营养繁殖苗在原地的年龄;第二个数字表示第一次移植后培育的年数;第三个数字表示第二次移植后培育的年数,数字用短横线间隔,各数之和为苗木的年龄,称几年生。如:


  1-0表示苗木为1年生未移植。


  2-0表示苗木为2年生未移植。


  2-2表示4年生移植一次,移植后继续培育2年的移植苗。


  2-2-2表示6年生移植两次,每次移植后各培育2年的移植苗。


  0.2-0.8表示1年生移植一次,十分之二年生长周期侈值后培育十分之八年生长周期的移植苗。


  0.5-0表示约完成二分之一年生长周期的苗木或“百日”苗。


  1(2)-0表示1年干2年根未移植的插条苗。


  1(2)-1表示2年干3年根移植一次、移植后培育1年的插条移植苗。


  注:括孤内的数字表示插条苗根的年龄。


  1.6 地径即地际直径,指苗干土痕处的粗度。


  1.7 苗高自地径至顶芽基部的苗干长度。


  1.8 根系长 起苗时应保目的根系长度(包括主、侧根)。


2 苗本质量产量等级见表一


3 技术规定


  3.1 苗木以地径,苗高为依据分为三级,1、2级苗为可以山圃的合格苗,3级亩不能出圃造林,留作继续培育。


  3.2 苗木产量包括Ⅰ、Ⅱ、Ⅲ级苗木数量的总和。没有达到出圃标准,又无继续培育价值的弱小苗,不计人苗木产量。


  3.3 合格苗应具有发达的根系,根系长度,针叶树15-25厘米,阔叶树2O-40厘米。


  3.4 苗木根系过长、劈裂的,要进行修剪,阔叶树种起苗前可适当修剪枝叶。截干造林的亩木,截干后起苗。


  3.5 合格苗除符合表一和3.3条规定外,还必须具备:苗干通直,色泽正常,萌芽力弱的针叶树种顶芽发育饱满,充分木质化,无机械损伤,无病虫害,不失水或很少失水,有旺盛的生命力。


4 检测方法


  4.1 地径用游标卡尺或特制的工具测量,读数精确列0.05厘米;值高和根系长钢卷尺或木制直尺测量,读数精确到1厘米。


  4.2 播种苗、移植苗的地径,量测土痕处,土痕处膨大的量侧其上部位。


  4.5 营养繁殖苗的地径,量测萌发主干基部处,基部膨大成千形不园的,量测苗干起始正常处。


  4.4 苗高自地径沿苗干量至顶芽基部。


  4.5  根系长度:垂直根从地径处量至最长根端水平根从地径处量根幅半径。


  4.6  3.5条的内容用感观检测。


  4.7  苗木检测工作应在背荫避风处进行,注意防止根系失水或风干。


5 检测规则


  5.1 苗木成批检验。


  5.2 检验工作限在原苗圃进行。


  5.6 苗木质量检验,按表二抽样:


表二

























苗木数量(株)检验株数
500---100050
1000---10000100
10000---50000250
50000---100000350
100000---500000500
500000---以上750

成捆苗木先抽样捆,再在每个样捆内各抽10株;不成捆苗木直接抽取样株。


  5.4 一批苗木检验允许范围;


  10%苗木的地径低于表一的规定。


  4%苗木的高度不符合上一的规定。


  5.5 检验结果不符合标准规定,应进行复检,并以复检结果为准。


  5.6 出圃苗木应附苗木检验证书,向外调运的苗木页经过检疫并附检疫证书。


苗木检验证书


树种___________苗木种类___________苗龄__________批号_________数量(株)_________编号___________


其中1级_____________2级______________起苗日期_____________包装日期_____________发苗日期________


苗木检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种子(条、根)来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苗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检验人__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__


签证日期_________


6 起苗、包装、运输和贮藏


  6.1 起茁后立即修根、分级,按数捆扎、浆根,假植或造林。


  6.2 苗木按表一规定分级,针叶树种苗高小于15厘米或阔叶树种苗高小于20厘米的。苗木质量等级由地径和苗高两项指标中最小值确定。苗木大于上述高度的,不分针、阔叶树种,以地径为主确定,如苗高、地径不属同一等级时,以地径所属级别力准。但是地径属1级、苗高属3级的,则为2级苗。


  6.3 苗木分级必须在庇荫背风处或室内进行。分级后要作等级标志。


  6.4 根据运输时间和树种,可分粗包装(用箩筐等盛装)和细包装(用草帘、蒲包纸箱等包装)。根系部分要填充湿润物。


  6.5 每包重量一般不超过30公斤,每个苗包附以标签。标签注明。


  产地:


  树种:


  苗木种类:


  苗龄:


  等级:


  数量:


  起苗日期:


  批号:


  检验证号:


  6.6 运输途中,必须采取保湿、降温和通风措施,严防日晒。


  6.7 苗木运到目的地,应立即开包进行造林或假植。


  6.3 起苗后苗木不能立即外运或栽植时,要进行假植。


  6.9 秋季起苗、翌春栽植的苗木,必须进行越冬假值。


  6.10 苗木窖藏必须保持低温-3到3℃;空气相对湿度85%以上。


 


表一


 

















树 种 名 称苗 木


种 类

苗龄质     量      等     级产 量 指 标适用范围
Ⅰ  级

Ⅱ   级

Ⅲ   级